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9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原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淵泉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黃泰鋒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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