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姿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919號、第7677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835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嘉簡字第18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向姿燕無罪。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向姿燕已預見提供本人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非法犯行,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5月間某日,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幫助其所屬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於取得被告上開帳戶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卓祥 等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卓祥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次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22年上字第4229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查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移送併辦,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單純1罪之同一事實,本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本院應併予審理,合先敘明。檢察官認被告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卓祥、 顏貝玲 、謝 宗翰 於警詢時之證述、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等為其論據。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就證人卓祥、顏貝玲、謝宗翰、余孟懷、 歐正義 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其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其等此部分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六、訊據被告固供承有提供上揭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匯款使用,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是應徵工作被騙的,伊當時在1111求職網站找工作,5月5日伊在網路即時通訊看到「 陳志雄 」加伊為好友,進來跟伊對話,他問伊有沒有工作,要不要找工作,說是運動彩券的工作,有給伊一個網站,說給他存摺、帳戶之類的,1個帳戶,1個月1萬元。伊沒有買過運動彩券,伊不知道線上投注網站要經過政府機關許可,不知道若沒有經過許可的話,可能涉及賭博,當時沒有想過這個是不合法的,伊認為應該是合法的。伊當時只是想說就簡單的工作,貪小便宜的心態也有,伊急著要用錢,伊寄送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時,不知道他們要作為違法使用,伊後來沒有拿到錢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0年5月18日早上,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宅配寄送至桃園縣某處給「 蔡憶如 」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3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43頁),並有網路即時通訊方式對話內容3份在卷可參(見100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第11-23頁),足見被告有提供帳戶供他人作為匯款使用。再者,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乙節,並經證人卓祥、顏貝玲、謝宗翰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7-9頁;100年度偵字第22786號卷第15-17頁),復有合作金庫100年5月30日合金嘉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存款明細查詢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14-15、20-21頁、100年度偵字第22786號卷第23頁),足認被告提供之合作金庫帳戶係供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使用。
㈡被告於100年3月至5月間,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找工作乙節,有企業通知網頁內容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頁)。
又被告於100年5月5日、同年5月16日、同年5月17日,與自稱「陳志雄」之人,以網路即時通訊方式聯絡乙節,有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3份附卷可參(見100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第11-23頁)。觀諸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被告向「陳志雄」應徵工作,「陳志雄」稱係從事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公司全省各地都有據點,要求被告提供帳戶供該公司客戶匯兌使用,被告對於提供帳戶之使用用途、方式、是否有金錢輸贏風險、薪水多少、薪水何時入帳、如何配合對出入帳、何時刷存摺對帳、如何終止帳戶使用、帳戶終止後提款卡如何寄還等情,詳細詢問「陳志雄」,經「陳志雄」說明確認後,才依指示將存摺及提款卡寄送到「陳志雄」所要求之公司據點,即桃園市○○路000號,是被告辯稱係因找工作才提供上述帳戶之存薄、提款卡及密碼,應堪採信。
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陳志雄」表示
收到存摺及提款卡,確定可使用後,就會將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薪水匯到被告郵局帳戶,惟「陳志雄」取得帳戶使用後,並未匯給被告12,000元。且「陳志雄」於100年5月18日取得被告帳戶使用後,並未作為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之匯兌帳戶,反而於同日晚上作為詐騙被害人帳戶,顯見「陳志雄」係為詐騙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使用,才主動在網路即時通訊與被告聯絡,其自始即無以金錢向被告取得帳戶使用之意。
㈣余孟懷於100年5月17日前之某日,在518、yes123、1111等
網路人力銀行,張貼履歷資料找工作,為應徵司機工作,於100年5月17日,依指示提供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供查詢信用使用,本件被害人顏貝玲遭詐欺集團詐騙,除於100年5月18日,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帳戶外,並於同日匯款8,797元,至余孟懷上揭帳戶;而歐正義於100年5月15日,看報紙廣告應徵司機,於100年5月17日,依指示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薪資匯款測試,本件被害人謝宗翰遭詐欺集團詐騙,除於100年5月18日,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帳戶外,並於同日及翌日共匯款59,973元,至歐正義上開帳戶,余孟懷、歐正義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已據證人余孟懷、歐正義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100年度偵字第23469號卷第4-5頁、100年度偵字第22786號卷第11-13頁),並有余孟懷履歷資料畫面12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346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2786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100年度偵字第23469號卷第90-101、103-104頁、100年度偵字第22857號卷第49-50頁),與被告辯稱在人力銀行張貼履歷資料找工作,而遭詐騙帳戶使用之情形,如出一轍,足見本件詐欺集團之犯案手法,係先詐騙欲找工作之被害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得手後再作為詐騙被害人金錢之匯款帳戶。
㈤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
,因被騙、遺失而成為被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且與受教育之程度、從事之職業、心智是否成熟,亦無必然之關連,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後,猶屢見高級知識分子受騙,即可明瞭。且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人頭帳戶,或以高價收購,或以詐騙方式取得,而欺罔方式千變萬化,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亦洵有可能,自不能以吾等之智識經驗為基準,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且有「容認所預見之犯罪事實發生」之不確定故意。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99年6月從 吳鳳 技術學院企業管
理系畢業,企管系沒有修法律的相關課程。伊從99年暑假8月開始,在頂好超市工作,約3個禮拜,工作內容收銀機員,之後在家幫忙,一邊幫忙一邊找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3-34、43頁),是被告所研讀者乃企業管理科系,曾經短暫工讀之職業係超市服務人員,提供帳戶時,年僅23歲,係在找工作之待業大學畢業生,其人生經驗及社會歷練尚屬淺薄,致無從判斷「陳志雄」所言之真偽,並非與常情有違,被告一心求職思慮不周,且心態上貪小便宜,致誤信詐欺集團成員所言,雖有過失,然被告主觀上並無預見所提供之帳戶資料會遭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使用。
㈦雖檢察官認被告知悉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涉及賭博輸贏,且
被告曾詢問「陳志雄」有無風險,而具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然被告雖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惟其不曾購買運動彩券,不知運動彩券投注之方式,且非熟悉法律之人,依其學識、經驗是否知悉設立運動彩網站必須經政府許可,否則即涉及刑法之賭博罪責,已非無疑,自難以「陳志雄」提供之工作內容係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即認被告提供帳戶時已知悉係作為不法使用。再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辯稱:當時伊所說的風險是指賠錢,「陳志雄」說不會,伊就相信他了等語(見100年度嘉簡字第1837號卷第16頁),且觀諸如附表二所示之100年5月5日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陳志雄答:「我們是做總代,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註:應係漏字),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兌匯的帳戶不夠用,所以公司想找人提供帳戶給我們客人兌匯,1個帳戶1個月12,000,1個人最多可以配合4個,第1次配合先給你第1期的薪水。」被告問:「會有風險嗎?」陳志雄答:「只要帳戶出入資金不多你都是零風險,又不需要你投資,輸贏這些都不跟你有關係。」被告問:「所以我只需要提供帳戶就好?」陳志雄答:「是,就是說我們公司1個會員只對1個帳戶下注,1個帳戶出入資金不能太多,所以有找配合的,簡單的說算是分散資金。」可知係「陳志雄」提及帳戶供客人「輸贏」結算兌匯,所以被告才詢問有無風險。又被告係應徵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工作,而運動彩券有金錢之輸贏,此為一般人所周知,則被告詢問有無風險,並非與事理有違。參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被告並無隻字片語詢問「陳志雄」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是否合法,被告對話時並未提及其預見任何不法之情事,是被告辯稱所指之風險,係指帳戶資金出入是否會有金錢輸贏一事,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於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向「陳志雄」表示其提供帳戶之事不想讓母親知道,惟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錢哪裏來的,伊想說錢要留著自己用,單純不想讓家人囉唆等語(見100年度嘉簡字第1837號卷第18頁),是其並非預見提供帳戶可能遭不法使用,才不願讓其母親知悉,被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㈧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問對方是什麼工作,對方說是作有關
電腦網頁方面工作,告訴伊說作多少可以抽取傭金,薪資會轉入伊帳戶內等語(見警卷第4頁),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不符,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當時你認為運動彩券是違法的,所以不敢跟警察講嗎?)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稱:5月20日銀行打來時說帳戶被凍結,說是被騙用的,伊當時才想說可能是違法的,警詢時伊心理不知道該怎麼講而已,就單純的害怕,所以伊在警詢時才故意說謊等語(見本院卷第36、44頁),足見被告係於案發後經銀行通知帳戶遭到凍結,才得知帳戶遭不法使用,而於警詢時為不實之供述,自難以其於警詢時所辯與事實不符,即認其於寄送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時,即已知悉帳戶係供不法使用。
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供稱:「(問:你有考慮認罪嗎,是否
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嗎?)若可以和解的話,我想要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惟被告在民事法律關係上,若因過失不法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利,本應依侵權行為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能以其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認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問:你既然不知道要做違法使用,為何剛才表示你要認罪
?)因為我也是有寄給他們,所以要認罪,當時我不知道他們要作為違法使用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4-45頁),然被告係承認有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並非承認明知提供之帳戶係要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或有不確定故意,自不得以其對法律構成要件之不了解,即認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提供之上揭帳戶資料固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然被告係因應徵工作受騙,而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難認被告對於帳戶將遭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騙之工具,有所容認且不違背其本意,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强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被騙時間│金額│詐騙方法│├──┼───┼──────┼────┼────────┤│1│卓祥│100年5月18日│8,990元│詐欺集團成員佯裝││││20時許││係誠品書局之服務││││││人員,向卓祥佯稱││││││其之前誤簽訂貨單││││││,需至提款機重新││││││操作云云,卓祥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8,990元至││││││向姿燕上開帳戶內││││││。│├──┼───┼──────┼────┼────────┤│2│顏貝玲│100年5月18日│29,984元│詐欺集團成員佯裝││││19時48分許││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向顏貝玲佯稱││││││其之前所購買之商││││││品,因誤將付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重新操作云云,││││││顏貝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29,984元至向姿燕││││││上開帳戶內。│├──┼───┼──────┼────┼────────┤│3│謝宗翰│100年5月18日│16,012元│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係123潮鞋特賣會││││││館服務人員, 向謝 ││││││宗翰佯稱因誤將付││││││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重新操作云││││││云,謝宗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因││││││而匯款16,012元至││││││向姿燕上開帳戶內││││││。│└──┴───┴──────┴────┴────────┘附表二:
┌───────────────────────────────┐│於100年5月5日,被告與「陳志雄」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見100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第11-15頁)│├───────────────────────────────┤│被告:什麼工作啊?││陳志雄:安,我們是做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的。││被告:是哦。││陳志雄:我們是做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站的,http://www.i-win.com.tw/││這個是我們公司投注網址,你可以先瞭解看看。││陳志雄:我們是做總代,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註:應係漏字),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兌匯的帳戶不夠用││,所以公司想找人提供帳戶給我們客人兌匯,1個帳戶1個月││12,000,1個人最多可以配合4個,第1次配合先給你第1期的薪││水。││被告:會有風險嗎?││陳志雄:只要帳戶出入資金不多你都是零風險,又不需要你投資,輸贏││這些都不跟你有關係。││被告:所以我只需要提供帳戶就好?││陳志雄:是,就是說我們公司1個會員只對1個帳戶下注,1個帳戶出││入資金不能太多,所以有找配合的,簡單的說算是分散資金。││被告:那我原本有1個,我可以重新辦1個然後再提供給你嗎?││……││陳志雄:你目前只有1個帳戶是嗎?││被告:什麼帳戶都可以嗎?││陳志雄:什麼銀行的?││被告:合庫。││陳志雄:是,你沒有郵局的嗎?││被告:有啊,那我直接給你就好?││陳志雄:那就可以啦,你目前只有這兩家銀行的惡罵(註:意思不明)││的嗎?││被告:是啊。││陳志雄:我們是做總代的全台都有據點,你有要作我們會安排據點給你││,你寄到據點,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就先給你第1期的││薪水,你提供的帳戶裏面不需要有錢。││被告:那不需要自己本人做什麼事情或者出面之類,對不起啦~想太多││,不過問清楚好。││陳志雄:呵呵,沒關係,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問喔,配合1期存簿退還給││你,你每個禮拜拿著存簿到銀行刷1次,跟我們對出入帳就可││以了。││被告:存簿退還?什麼意思?要給你們保管?跟你對出入帳嗎?││陳志雄:存簿退還給你。││被告:就是會交給你們?││陳志雄:你要去銀行刷裏面的出入帳啊,跟我們對帳,提款卡是要終止││配合才退還。││被告:是喔,那我想用到錢怎麼辦?││陳志雄:配合只需要提供存簿跟提款卡給我們公司會員下注,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先給你第1期的薪水,你提供的帳戶裏面不││需要有錢,1個帳戶1個月12,000,5天1期,1個月6期,1期2,││000。││被告:那這樣是多久?我還是不懂。││陳志雄:存簿你那邊也可以領錢啊。││被告:可是不是都放在你們那嗎?給你們確定一下後,你們還是會還給││我們喔?││陳志雄:提款卡在我們這邊,存簿在你那邊,有瞭解我意思嗎?存簿每││個禮拜到銀行刷1次,跟我們對出入帳就可以了。││被告:瞭解了,那會給家裏人知道嗎?││陳志雄:是啊,你不說誰也不知道。││被告:哈,可不可以用合庫啊?││陳志雄:你可以用兩家啊,1個帳戶1個月1,200。││被告:是喔。││陳志雄:你郵局的存簿放在你那邊,提款卡給我們就可以了。││被告:那你說的1期?││陳志雄:薪水就存到你郵局。││被告:是多久啊?我不會算。││陳志雄:5天,呵呵,1個月6期就是1個月。││被告:那用多久的時間呢?都可以嗎?││陳志雄:可以啊,看你要配合多久都可以啊。││被告:瞭解,那我要怎麼做呢?││陳志雄:你就找個信封袋包好,拿到附近的7-11寄黑貓快遞就可以了,││然後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就把薪水存到你郵局的帳戶││,然後你用郵局的存簿去領就可以了。││被告:寄到哪裏?││陳志雄:有瞭解我的意思嗎?││被告:對了,不想要繼續的話要怎麼跟你們聯絡呢?││陳志雄:目前是桃園有缺名額,我會給你我電話啊,你有什麼事情,你││可以打給我啊。││被告:好,桃園喔。││陳志雄:是啊,那你有確定要配合,我給你地址喔。││被告:那我要寄提款卡就好了。││陳志雄:YES,我相信你,應該不會用存簿去領我們公司會員下注的錢││喔,只可以領自己的薪水。││被告:就只要領那1萬2就好嗎?││陳志雄:你配合2個是領24,000。││被告:那兩萬四你們會放在其中1個嗎?││陳志雄:你很忙喔。││被告:我在想啦,我真的想。││陳志雄:是啊,就存到你郵局啊。││被告:因為我缺錢。││陳志雄:拜託,我也缺錢啊,錢大家也覺得不夠花,哈哈,這個工作很││簡單的,你如果等到(註:應係等會之誤)去寄,禮拜一你就││可以領薪水了。││被告:我考慮一下好了。││陳志雄:嘻嘻,可以啊,有問題可以繼續問我喔。││被告:好,我知道了。││陳志雄:那我先去忙囉,掰。│├───────────────────────────────┤│於100年5月16日,被告與「陳志雄」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見100││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第16-17頁)│├───────────────────────────────┤│被告:哈囉。││陳志雄:嗨。││被告:我可以加入嗎?││陳志雄:你有幾個?││被告:上次有跟你說過,我想要1個帳號給你就好。││陳志雄:你目前有在使用幾個啊?││被告:兩個。││陳志雄:喔,瞭解,然後你配合的是什麼銀行呢?││被告:合庫。││陳志雄:薪水匯到你什麼銀行呢?││被告:郵局。││陳志雄:那你先把郵局的帳號、戶名、電話發給我,我做個存檔。││被告:那個應該不會給家裏的人知道吧?00000000000000向姿燕││陳志雄:你不說,誰會知道啊?電話呢?││被告:0000000000,那個不會有事情喔?││陳志雄:當然不會啦,我們需要長期配合喔。││被告:拍謝!因為不太瞭解。││陳志雄:嘻嘻,沒關係。││被告:嗯嗯。││陳志雄:你可以先配合看看。││被告:好啊,那下一步怎麼做呢?││陳志雄:你附近有7-11嗎?││被告:現在嗎?││陳志雄:有全家嗎?││被告:可以明天用嗎?││陳志雄:明天去。││被告:哈哈,有啊,都有。││陳志雄:好,我現在不知道哪裏缺名額喔,要明天才有辦法給你地址耶││。││被告:好啊,那明天在跟我說吧。││陳志雄:你明天有上線嗎?││被告:上午有,都有。││陳志雄:是喔,要不然我現在打給財務問一下,你等我一下。││被告:好啊,你們公司很大嗎?全省的喔?││陳志雄:地址桃園市○○路000號││被告:這麼快。│├───────────────────────────────┤│於100年5月17日,被告與「陳志雄」之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內容(見100││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第18-23頁)│├───────────────────────────────┤│被告:好了,我要寄什麼過去啊?││陳志雄:收件人,蔡憶如,電話0000000000,合庫的存簿跟提款卡,你││要到附近全家寄喔?一定要全家。││被告:好,那到時候你們還會回寄給我嗎?我是不是要刷?││陳志雄:是還要退還給你。││被告:是喔,你們不用嗎?││陳志雄:我們有提款卡就可以了,存簿退還給你啊。││被告:瞭解,那密碼呢?││陳志雄:提款卡密碼我明天打給你的時候,你再跟我講,還是現在跟我││講都可以。││被告:好啊,跟你講好了。0010││陳志雄:收件時間段,中午前,提款卡密碼喔,怎麼會是0010?││被告:應該是,哈哈,我很久沒按,因為我跟郵局的一樣,不然我明天││先去查好了,這樣會來得及嗎?││陳志雄:好,所以你要確定可以正常使用再跟我講喔。││被告:不然我先寄,查密碼也要需要喔,一定要中午前嗎?││陳志雄:不是,我是說收件時段,勾選中午前。││被告:好啦,我知道了。││陳志雄:嗯嗯,嘻嘻,你明天5點前寄就可以了,所以你明天要去銀行││一趟喔。││被告:下午5點嗎?││陳志雄:是。││被告:早點說,我明天去一趟。││陳志雄:嘻嘻,不好意思。││被告:哈哈,對了。││陳志雄:你怎麼還不休息啊?難道你提款卡很久沒使用了?││被告:寄回來的時候可不可以包厚一點?不要透明,我怕我媽懷疑,我││媽超聰明的。││陳志雄:我跟你講喔,你明天到全家的地址抄下來。││被告:嗯嗯。││陳志雄:跟他說,你過一個禮拜有件,你經常不在家,叫他幫你代收一││下。││被告:哈哈,我沒想到有這招耶,你常教別人喔?││陳志雄:哈哈,我天天在家。││被告:是喔。││陳志雄:不用委託別人。││被告:我要存錢了,我這邊工作超難找。││陳志雄:是以前也跟你一樣的,我就懂啦。││被告:沒辦法只好找你。││陳志雄:你郵局的自己要用到喔。││被告:一定要用呀,可以存嗎?││陳志雄:可以存什麼?││被告:存錢啊。││陳志雄:可以啊。││被告:噗噗。││陳志雄:你合庫的多久沒有使用了?││被告:暑假8、9月到現在。││陳志雄:喔,那你明天上午去用,是嗎?││被告:對啊,然後大概10點,我就寄出去了。││陳志雄:我要明天中午才上線喔,如果沒有看到你,就打給你,方便嗎││?││被告:好啊,我會等你的,哈哈。││……││被告:對了,你說過,我要刷存簿?││陳志雄:嗯嗯。││被告:那是什麼時候刷1次呢?││陳志雄:一個禮拜。││被告:是你們會打給我,我再去用嗎?是喔,那你們會打給我囉?││陳志雄:是,我會打給你。││被告:一個禮拜,六或日嗎?││陳志雄:是,禮拜五去刷。││被告:是哦。││陳志雄:禮拜六禮拜天銀行沒有開門,是啊。││被告:那可以晚上打給我嗎?││陳志雄:如果沒有時間可以跟我講,可以啊,哈哈。││被告:好啊。││陳志雄:嗯嗯,你身上有1,000塊嗎?││被告:那我瞭解了,怎麼了?要先放進去1千嗎?││陳志雄:想說如以想多賺點可以去新開戶啊,多開1個。││被告:不要好了,呵呵,那薪水1個月多少啊?││陳志雄:1個帳戶1月是12,000,2個就是24,000。││被告:可是開帳好麻煩。││陳志雄:呵呵,好啦,那沒有關係,都可以,看你個人啦。││被告:好。││陳志雄:嗯嗯,你怎麼還不休息。││被告:等等,哈。││陳志雄:是喔。││被告:嗯嗯。││陳志雄:那早點休息喔,我明天中午打給你,應該方便吧?││被告:好啊。││陳志雄:地址你有抄起來吧。││被告:嗯,我抄起來了。││陳志雄:嗯嗯,那我去休息了。││被告:好啊,掰掰。││陳志雄:那明天再聯絡,晚安。││被告:我明天再傳訊給你,那全家地址,因為我好像把它弄丟了。││陳志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