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永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永崇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2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永崇160│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318316│0000000000│01月23日││六零七│││元│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