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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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6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一哲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針孔攝影機壹台、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一哲(其所涉竊錄張○庭之非公開活動等罪嫌,由本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分之犯意,先於網路上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至600元許價格購買針孔攝影機(下稱上開針孔攝影機)後,於民國108年3月26日8時48分,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廁所脫水機下方,裝設上開針孔攝影機,並將鏡頭正對廁所馬桶位置,而隨機竊錄告訴人周○玲如廁時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並儲存於上開針孔攝影機內記憶卡內。嗣周○玲於同日9時30分許,前往上開廁所內如廁後發現上開針孔攝影機,並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真實姓名詳卷)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針孔攝影機1台、記憶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5條之3,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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