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債權人良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翔 上列債權人良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名稱:良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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