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