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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