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文道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文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文道因殺人案件,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間核准假釋出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另於假釋前犯誣告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案原執行無期徒刑,而經法務部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3930號函核准假釋,嗣因誣告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該誣告案科處之有期徒刑併殺人案件執行無期徒刑,經法務部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1620號函認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3930號函核准之假釋案應予維持,有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601041620號函、受刑人執行案件資料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可稽。檢察官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顏世翠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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