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974,9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7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7,2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