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0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8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92年度店簡字第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吳佳薇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