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96號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