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之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西元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二00二)銅民初字第四00號判決(如附件),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係臺灣地區人民,兩造原為夫妻,業經大陸地區之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判准兩造離婚確定生效在案,故聲請本院認可該民事判決,並提出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影本、公證書、委託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兩造原係夫妻,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足佐,而聲請人在大陸地區訴請與相對人離婚事件,業已判決准予離婚確定,此有大陸地區之重慶市銅梁縣人民法院西元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二00二)銅民初字第四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公證書、委託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九七)核字第0一四0一
七、0一四0一八、0一四0一九號證明書等件為證。又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內容(如附件),尚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裁定,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