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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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38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7月2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傳喚於97年2月19日到庭行準備程序,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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