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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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82號聲請人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7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97年1月31日│11,525元│KA一0四0二五│││1│限公司│行│││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