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2號上訴人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被上訴人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均於99年12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