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怡芳 被告 余修棋 上列被告余修棋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徐彩芳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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