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869號債權人 張舒貞 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雍達 原名:陳志.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台灣開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全體董事最新之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