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