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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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8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秦少林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賴曉青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秦少林(男,民國十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收養賴曉青(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