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正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