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王銘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三││台│4│臺│││最│2││號││造│期年││中│5│中│上5││高│台2││執7││貨│徒二│7初│地│偵7│高│9│1│法│9│4│8││幣│刑月││檢│5│分│更2││院│上1││1│││││署│1│院│㈠│││││4│├──┼──┼────┼─┼─────┼─┼───┼────┼─┼───┼────┼──┤│恐│有四│95│南││臺│7│││7││號││嚇│期年││投│6│中│上6│││上6││執3││取│徒六│至│地│偵2│高│7││同│7││5││財│刑月││檢│6│分│易1│││易1││││││1│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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