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丑○○
己○○壬○○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上訴人即被告甲○○○包工業代表人己○○上訴人即被告乙○○○包工業代表人庚○○上訴人即被告鑫煌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辛○○上訴人即被告子○○○包工業代表人丑○○上訴人即被告戊○○○包工業代表人壬○○上訴人即被告丁○○○○工業代表人癸○○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三六、一五二三七、一九四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丑○○、己○○各緩刑肆年;壬○○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
二、上訴人即被告己○○、丑○○、壬○○之選任辯護人具狀聲請本院調查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十六件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是否只有一家廠商參與投標即可決標?該十六件工程以發包當時而言,是否屬於偏僻及施作不易之工程?各該工程實際決算數額若干?經本院函詢台中縣大雅鄉公所,固據該所覆稱:「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故採限制性招標,只要有一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其標價在底價內,即可決標。該十六件工程,本所採限制性招標,皆是邀請三家比價。二、又『於發包當時是否屬於偏僻及施作不易之工程』及『工程實際決算數額多少』,經本所查明後詳如附件(按即本判決之附件一)」等語,有台中縣大雅鄉公所函及其附件可稽(本院卷第九十六至九十八頁),惟上開十六件工程既均經大雅鄉公所邀請三家廠商比價,即與「是否只有一家廠商參與投標即可決標」無涉,且該十六件工程依大雅鄉公所函覆結果,其中雖有九件於發包當時係屬於偏僻及施作不易之工程,以及各該工程之「實際決算數額」併經函覆各詳如本判決附件一所示,然該九件工程縱於發包當時係屬偏僻而施作不易之工程,及其「實際決算數額」各如本判決附件一所示,亦無從資以認定被告己○○、丑○○、壬○○等三人承包各該工程確無絲毫利潤,或在投標前即預知承包各該工程確無利潤可言,倘謂彼等在投標前即預知承包各該工程確無利潤,而竟仍願違法故予圍標,又豈無悖理違情之處?上開台中縣大雅鄉公所函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實不待贅言,況本件關於被告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牌圍標工程,以契約、協議以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等事實,業據上訴人丑○○、壬○○、及同案被告 呂正昌劉益禎 、吳文毅、 張勝彥 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或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卷,(第九九三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三至三十五頁、第七十七至八十二頁、第九十二至九十四頁、第一二六、一二七頁、第一二八至一三0頁、第一四七至一五一頁、第二0五至二0八頁、第二一0至二一二頁、第二二二至二三0頁、第二三
八、二三九頁),並據被告丑○○、己○○、壬○○、庚○○(乙○○○包工業)、癸○○(丁○○○○工業)、辛○○(鑫煌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上訴人己○○、丑○○、同案被告張勝彥、 張慶文陳逢耀 、及證人 陳金隆 ,經法務部調查局為測謊鑑定結果:「關於彼等否認借牌圍標工程之問題,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亦有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第九九三六號偵查卷第二0二之一頁),事證至臻明確,此外上訴人等在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被告己○○、丑○○、壬○○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於本院審理中已就所為犯行坦承不諱,並深表悔悟,歷經本件偵審程序之教訓並受罪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對被告己○○、 謝忠信 各宣告緩刑四年,對被告壬○○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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