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告 施秉成

林家柔

被告 劉國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5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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