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6號聲請人 許筱婷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具狀聲請更生,除須補正相關資料外,尚應預納送達郵務費新臺幣2,380元,而聲請人已於106年
1月4日補正前揭資料,並於同年1月18日如數預納上開郵務送達費,有民事陳報狀及答詢表1份等件在卷可稽,則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即有違誤,應予撤銷。至聲請人請求准許本件更生聲請部分,將由本院審酌相關資料後,另以裁定為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