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27號上訴人 陳榮湛
黃光復 蕭方 金枝 陳登成 陳林淑訓 陳瑞麟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燕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陳榮湛、黃光復、 蕭方金枝 、陳登成、陳林淑訓、陳瑞麟之上訴利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58萬3,725元、720萬6,759元、291萬8,100元、332萬3,778元、275萬7,794元、275萬7,794元(如附表D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載判費5萬4,811元、10萬8,568元、4萬4,862元、5萬0,950元、4萬2,486元、4萬2,486元(如附表E欄所載),然上訴人僅繳納4萬2,337元、8萬8,075元、1,500元、4萬0,704元、3萬4,459.5元、3萬4,459.5元(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1第7頁、第9頁、第10頁,如附表F欄所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474元、2萬0,493元、4萬3,362元、1萬0,246元、8,02
6.5元、8,026.5元(如附表G欄所載),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附表:(陳榮湛6人應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計算)(新臺幣)編號A姓名B請求台電公司與峻榮公司等4人連帶給付之金額C請求台電公司等5人再給付或擴張請求之金額D第二審上訴利益(即B+C=D)E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金額F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金額G應補第二審裁判費之金額(即E-F=G)1陳榮湛83萬5,278元274萬8,447元358萬3,725元5萬4,811元4萬2,337元1萬2,474元2黃光復137萬8,767元582萬7,992元720萬6,759元10萬8,568元8萬8,075元2萬0,493元3蕭方金枝54萬5,311元3萬3,951元(擴張)233萬8,838元291萬8,100元4萬4,862元1,500元4萬3,362元4陳登成69萬0,586元263萬3,192元332萬3,778元5萬0,950元4萬0,704元1萬0,246元5陳林淑訓48萬9,731元226萬8,063元275萬7,794元4萬2,486元3萬4,459.5元8,026.5元6陳瑞麟48萬9,731元226萬8,063元275萬7,794元4萬2,486元3萬4,459.5元8,026.5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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