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宜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宜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宜臻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60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7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上⑵至⑷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與⑴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