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6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需表明債權人姓名、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如為自用住宅貸款,是否訂有自用住宅條款等)【請注意:該債權人清冊非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而係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之資料,該債權人清冊格式請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購買】。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每月扶養 江月芹 7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5.請提出配偶江月芹之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封面及內頁影本。
6.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瓦斯費、健保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父親所有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8.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全部民間債權人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並將民間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
9.請提出依98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