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大同民防義警協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大同民防義警協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大同民防義警協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六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市警防字第一二一一三六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北三冊、第四五頁第000六六0號)。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三屆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許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大同民防義警協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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