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蕭欽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顯見該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經查:

 ㈠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公示催告裁定、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應堪認定。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4年5月26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4年5月24日為星期六,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4年5月2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1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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