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雨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66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662號被告黃雨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魚槍等情,有該局刑理字第1136134972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魚槍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制式魚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