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告 陳孟暉
送達代收人 錡云玉
被告 李御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21號(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9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孟暉對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21號,被告李御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