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一、債務人謝惠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子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景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76,435元,及其中新臺幣1,495,878元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