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張世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明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號)?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110萬元借款債務約定於何年月日清償?又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明輝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