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4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20,000元│94年1月31日│KU0000000│││││行七賢分行│00│││││├──┼──────┼─────┼──────┼────────┼───────┼──────┼───┤│002│甲○○│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元│94年1月20日│KU0000000│││││行七賢分行│00│││││├──┼──────┼─────┼──────┼────────┼───────┼──────┼───┤│003│甲○○│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元│94年1月20日│KU0000000│││││行七賢分行│00│││││├──┼──────┼─────┼──────┼────────┼───────┼──────┼───┤│004│甲○○│台新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元│94年1月15日│KU0000000│││││行七賢分行│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