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提起再抗告而未以聲請再審之方法為之,然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V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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