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2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2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商品型錄肆本、庫存單壹批,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證據欄增列: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②被告與阿迪達斯公司之和解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同一犯意、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為集合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本院審酌被告漠視商標權人對商標所投心力、財力,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行為確有不當,除阿迪達斯公司之外,尚未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本件查獲仿冒商標之商品件數甚多,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與其中一被害人亦即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有該和解書在卷可稽,無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型錄4本、庫存單1批,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具體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8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PUMA商標褲子│625件│├──┼───────────┼───┤│2│仿PUMA商標外套│215件│├──┼───────────┼───┤│3│仿PUMA商標上衣│725件│├──┼───────────┼───┤│4│仿LEVI'S商標上衣│403件│││(起訴書誤載為LIVE'S)││├──┼───────────┼───┤│5│仿LEVI'S商標褲子│175件│││(起訴書誤載為LIVE'S)││├──┼───────────┼───┤│6│仿adidas商標外套│55件│├──┼───────────┼───┤│7│仿adidas商標上衣│366件│├──┼───────────┼───┤│8│仿adidas商標褲子│150件│├──┼───────────┼───┤│9│仿NIKE商標上衣│957件│├──┼───────────┼───┤│10│仿NIKE商標外套│80件│├──┼───────────┼───┤│11│仿NIKE商標褲子│211件│├──┼───────────┼───┤│12│仿NIKE商標上衣側背袋│9件│├──┼───────────┼───┤│13│商品型錄4本及庫存單1批││││(起訴書附表未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