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公設辯護人甲○○
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7年11月11日、98年1月1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且已於97年12月9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