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湶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李春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以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限期命補正而未補正)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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