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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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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