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文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8年度執聲他字第48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文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沒入具保人 林佳貝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
7年9月入監服刑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發還保證金,該署函復以該保證金業經本院裁定沒收無法發還,惟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103年度台非字第81號判決意旨,聲明異議人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5千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聲明異議人釋放。嗣因聲明異議人逃匿,經本院於106年6月1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270號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千元予以沒入,該裁定於同年7月25日確定,檢察官則於同年8月23日以106年度執他字第2374號依法執行沒入程序,而聲明異議人係於
107年9月19日遭緝獲入宜蘭監獄執行等節,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上開沒保裁定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均無任何違法之處,故聲明異議人本件請求,顯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所援引實務之見解,係指於緝獲歸案前,尚未裁定沒保之情形,顯與本件情形不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