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聲請人 宋豐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超鴻 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准供擔保後對債務人北塔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8年度存字第3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為請求返還擔保金,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云云。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著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依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提存卷宗審核,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北塔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請求通知相對人鄧超鴻行使權利,於法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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