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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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伯騏 被上訴人即被告暐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