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劉和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素嬅 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