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洪淑真 被告 陳扁好
洪淑玲 洪明輝 洪棕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31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無針對該裁定提出抗告,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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