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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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癸○○
己○○辛○○壬○○丙○○戊○○○庚○○卯○○子○○丁○○寅○○丑○○共同 康勝 訴訟代理人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0三號),經原告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該竊佔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等具狀提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尚未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命補繳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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