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四0號
原告 葉瑞發
戊○○丁○○己○○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被告乙○○
林阿裕甲○○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謝永昌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志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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