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玖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證據: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六三一號、第八二四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二)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影本。
(三)扣案物品清單(於被告身上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九點一公克)。
(四)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九五號裁定書。
(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觀執字第六四四號執行指揮書暨回証。
(六)臺灣新竹看守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竹所總字第一四五八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証明書。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