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042號聲請人 王睿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烱安 、 黃証揚 、 黃瑞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紙(因發票日模糊不清)。
二、確認相對人為「黃証揚」抑或「 黃鉦揚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到期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