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45號原告 彭玉琴 訴訟代理人 彭德港 被告 黃聰成
黃鶴鳴 訴訟代理人 林宗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送達不合法,且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於102年6月14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訴之聲明記載增建部分即建號361號亦一併請求分割,惟卷內未見有關此部分之資料,請原告提出增建部分之建號為建號361號之相關證據資料;㈡、向本院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及同址增建部分之現場照片。另請兩造於庭前協商可否就系爭土地或建物協議分割,如可協議分割,請於庭前向本院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