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輝選任辯護人廖穎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